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9:27

歷史法規

民國 90 年 08 月 01 日
一  為有效運用醫療資源,並管制診療人數以防止因不當看診而造成醫藥
    浪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  收容人因病需看診者,應由場舍主管先為審核登記後,再由衛生科人
    員掛號醫治。
三  診療管理分為公費診療及自費診療二部分:
    1 公費診療:收容人於看診後醫師一次給三日份藥品,再次看診時間
      應為服藥完畢 (即三日) 後,不可同一病症每日看診。
    2 自費診療:
      收容人因病申請自費診療時,場舍主管應查核該收容人保管金、勞
      作金手摺之存款金額,並將該金額書寫於看診申請單上,若低於壹
      仟元者,即不准其自費看診,可改由公費診療。
      夜間看診時,舍房主管應先詢問該收容人是否有足夠的錢可供看診
      。
      對於看診後付不出錢之收容人,請戒護科妥為審核與處理,其因情
      況特殊者由本監處理之。
四  場舍主管應切實審核收容人看診事宜,即生病否?開立之藥品服用完
    畢否?保管之金額足夠否?
五  提帶收容人看診時,每次不得逾二十人,並嚴禁收容人相互交談。
六  教誨師及場舍主管應時時宣導正確之看診觀念及不得諱疾忌醫。
七  除因急症或經長官核准者外,收容人之診療應依本管理要點切實辦理
    。
八  本要點經典獄長核准,並提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