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3 00:55

歷史法規

民國 90 年 07 月 02 日
一、為妥善管理與善加利用本所圖書及培養收容人讀書風氣,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
二、本所巡迴書櫃有一至十工、技訓八職類 (冷調、資訊、砂畫、水電、
    木工、板金、西服、建築) 、三教區及外役隊等二十個單位,每三個
    月,依序巡迴一次。
三、各場舍由文書雜役負責圖書之管理及維護,並設借閱登記簿,由各場
    舍主管核章。
四、圖書巡迴移交時,由單位主管負責點交,並由教導科承辦人監交。
五、借閱書籍若有遺失、污損、註記文字或塗污時,借閱人需負賠償或恢
    復原狀之責。
六、各單位已列冊管理之圖書,每半年由教導科清查一次,若有遺失或損
    壞者,由各單位負賠償或恢復原狀之責。
七、本注意事項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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