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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07:35

歷史法規

民國 90 年 04 月 16 日
一  為灌輸收容人環保意識,藉垃圾分類以達成資源之再利用,培養其惜
    物,愛物、節儉、守法美德,特訂定本要點。
二  垃圾經由分類,將可回收之垃圾再利用,不可回收之垃圾予以焚化或
    掩埋,以達到減量化,效率化、衛生化、資源化及經濟化之目標。
三  本要點之規定於本監職員工及收容人適用之。
四  垃圾區分:
    一般垃圾:
    1 可燃性垃圾:木竹類、稻草蓆、布類、草落葉、衛生紙等。
    2 非燃性垃圾:陶瓷、磚石、土砂、粉筆、果皮、茶葉渣、貝殼類等
                  。
    回收性垃圾:
    1 廢紙類:舊報紙、書、計算紙、影印紙、廣告紙、牛皮紙包裝盒、
              便條紙、硬紙箱等。
    2 塑膠類:塑膠碗、塑膠筷、礦泉水瓶、養樂多瓶、醬酒瓶、立可白
              瓶、原子筆等。
    3 廢鐵類:食品空罐頭、飲料罐、奶粉罐、餅乾盒、油漆罐等。
    4 廢鋁罐:飲料瓶及鋁製品等。
    5 廢寶特瓶。
    6 廢鋁箔包。
    7 廢電池。
    8 廢塑膠米袋。
五  垃圾袋顏色區分:
    1 黑色袋:包裝可燃垃圾及非燃垃圾 (一般垃圾) 。
    2 透明裝:包裝廢紙類、塑膠類、鋁罐及鋁製品、寶特瓶、鋁箔包。
    3 塑膠米袋:包裝廢電池。
六  垃圾分類之處理流程:
    工場平日產生之垃圾應分類標準分別放入垃圾箱內之塑膠桶,至於舍
    房產生之垃圾則於次日開封時,由收容人攜至作業工場再行分類。並
    按規定之時間、地點、種類堆置。由內清潔隊收集清運至垃圾收集場
    歸類貯存。可回收之垃圾再由總務科洽請經環保單位認可之資源回收
    合格廠商來監收取,並由會計室、政風室及總務科派員會磅。一般垃
    圾則由本監垃圾車自行清運至本監垃圾處理場。
七  所有垃圾應先以縮小體積 (壓縮) 之方式處置後,再集中分類。
八  橡皮筋請各場舍集中存放,待一定數量後,由合作社收取再利用。
九  資源回收所得收益全數充作濟助本監貧困收容人,改善收容人福利措
    施,購置環保清潔用品及回饋地方敦親睦鄰等用途。
十  帳務之處理流程:
      總務科出納依據會計、政風室及總務科會同確認簽名之秤量傳票與
      資源回收報表之金額向廠商收訖現金,存入本監代收款帳戶內。資
      源回收會計則由本監會計兼辦遵照簿記程序登帳,按月編製會計報
      告呈核。濟助本監貧困收容人與購置環保清潔用品等用途由戒護科
      提報,改善收容人福利措施,由總務科囚糧提報,回饋地方敦親睦
      鄰等用途,由秘書室提報,經典獄長核准,由庶務代購。
十一  本要點呈典獄長核定並提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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