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45

歷史法規

民國 90 年 04 月 00 日
一  收容人罹急性傷病時,戒護科應以電話先行通知衛生科預為準備,並
    緊急戒送至衛生科處理。
二  衛生科立刻通知當日入監看診醫師,由醫師施予必要急救,醫護人員
    從旁協助,給予氧氣,測量血壓及心跳、神經、反射等檢查。
三  病患需緊急外醫時,由衛生科通知總務科派遣司機,並立即通知中央
    台調派戒護人員,攜帶必要之戒護器材戒護外醫治療,同時應向長官
    報備。 (夜間:督勤官或值日官;日間:戒護科長或值班人員) 。
四  衛生科人員應隨車護送外醫,並注意病患之狀況,必要時給予氧氣,
    心電圖監測器及CPR之急救處理。
五  到達醫院後,經醫師急救處理,衛生科人員或戒護人員應速將病況回
    報長官瞭解。
六  收容人經緊急戒護外醫,如因病況嚴重需戒護住院時,衛生科暨戒護
    科應注意事項:
    1 戒護主管應立即通知中央台,由中央台向戒護科長往上層次報告。
    2 中央台應即向工場查明該員最近親屬連絡人,先以電話 (錄音) 通
      知,並向家屬說明病發情況,再由衛生科行文告知,出院時衛生科
      亦應通知家屬到院繳納醫療費用。
    3 衛生科應向醫療院所取得該員之醫療相關必要證明,以便報部備查
      。
    4 戒護科通知場舍主管前往醫院關心。
    5 時常派員前往醫院督勤暨瞭解病況。 (日間:由衛生科人員,中央
      台主任、科員輪流;夜間暨例假日:由當值備勤人員、中央台主任
      、科員、督勤官等不定時查察,並由戒護科造冊以便查核人員簽名
      備查。)
七  收容人因病況危急,必要時建請准予陳報外醫治或辦理先行保外。
    (1) 先行保外:
        衛生科檢具相關醫療證明文件,通知總務科名籍股,並通知家長
        到監或地檢署,會同名籍股辦理保外手續,再由名籍股通知戒護
        科長 (夜間:督勤官) 派員到醫院瞭解後,交家屬領回後報部備
        查。
    (2) 一般保外醫治:
        衛生科檢具相關醫療證明文件,陳報法務部核准後,通知家屬前
        往辦理。
八  遇緊急傷病戒送外醫,經醫師急救無效,不幸病故時,衛生科人員應
    速回報長官 (日間:典獄長、衛生科長;夜間:督勤官) ,衛生科應
    立即通知相關科室人員辦理善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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