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51

歷史法規

民國 90 年 03 月 16 日
一  本監役男伙食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伙食團辦理,役男伙食費每月 270
    0 元,全數由員工消費合作社伙食團統籌辦理其不足金額,由員工消
    費合作社補足。
二  役男遇有請假情事,予以退款如下:
    1 婚假、喪假等,於假後簽報核准退款。
    2 公假、病假 (未住院) 、榮譽假等連續三日以上 (含三日) 於假後
      簽報核准退款。
    3 病假住院者於出院後檢具收據或住院證明簽報依日數退回伙食費。
    4 遇有臨時要事外出,不予退款。
    5 伙食費退款標準以日計算  每日 90 元。
三  內政部役政署將役男伙食費撥入本監專戶後,本監以暫付款方式全數
    撥入員工消費合作社,月終由總務科以員工消費合作社收據及支出證
    明單報銷之。退伙食費事宜請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
四  因家庭因素之役男,如有經常性返家,其伙食以個案簽報處理,原則
    以用餐日數計費,退款計算方式為 (90  元*當月未用餐日數) 。
五  役男請假前一日應通知伙食團停伙,否則不予退費。遇有其他事由變
    更,亦請提前一日通知伙食團便於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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