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12

歷史法規

民國 90 年 03 月 16 日
一  目的:救濟頒困、無人接濟之收容人,使其能安心服刑。
二  對象:目前在監執行之貧困、無人接濟收容人。
三  救濟條件:
 (一) 最近三個月無親友寄入物品。
 (二) 最近三個月保管金餘額均在三百元以內。
四  辦理方式:由各場、舍主管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所屬符合條件收容
    人名單彙整後,填具「收容人貧困救濟申請單」 (如附件一) ,由戒
    護科內勤彙整,按月陳核,戒護科並製作「收容人貧困救濟名冊」 (
    如附件二) ,予領用人簽收。
五  救濟物品以日用品為準,擬由總務科統一辦理採購。
六  本要點奉  核定後提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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