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21:12

歷史法規

民國 89 年 11 月 07 日
一  學生到工場上課時,工場負責人應先行清點學生人數並對學生上課之
    學習態度,應詳為瞭解。
二  學生上、下課時應由班級管教人員隨同戒護。
三  學生到技訓工場上課如班級管教人員無法隨同戒護時,工場負責人非
    因公務不得離開工場,以利協助戒護。
四  學生到工場參加技能訓練時,工場負責人應確實掌控機具、材料之管
    理及使用情形,下課時應確實檢查及清點器材數量
五  對於參加技能訓練之學生應以耐心及職業道德觀念,帶領學生對職業
    技能產生興趣、有信心、用心的去學習一技之長。
六  對參加技能訓練之學生,應以個案方式確實瞭解每一學生之學習意願
    與態度,確實建立考評記錄。
七  學生上技訓課違規時,應會同班級管教人員簽報處理。
八  於學生到工場上實習課時,應確實瞭解課程內容,需使用那幾種機具
    、材料,確實如數發放給學生使用,於下課前 20 分鐘,要求負責學
    生將發放數量收集,確實清點收回,如有損壞情形應記錄於清單上。
九  實習材料使用後,應將可再用、可收回及不可收回廢料,分別置放於
    固定場所並注意安全及定期處理。
十  確實注意參加技能訓練之學生動態,在課程進行中,嚴禁任意抽調、
    抽換學生,如必需更換學生,應簽報務組會同訓導組辦理。
十一  應主動與班級管教人員應論學生管教之問題,互相配合確實做到管
      教合一。
十二  每日應切實檢查工場之水電、門窗,如有損壞或異樣馬上報請檢修
      。
十三  平時應注意檢查警鈴及消防設備,以期保持正常狀態。
十四  學員實習完畢後,應由警衛隊或班級管教人員實施安全檢查,技師
      應在旁協助戒護,無問題後始可帶回班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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