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5:36

歷史法規

民國 89 年 11 月 05 日
一  各單位同仁因業務或休閒活動需要商借簡報室暨相關設備,應循程序
    填單申請,俟奉  核可後交由總務組派員專責操作。
二  簡報室開放時間:
 (一) 因業務需要:配合本院各項參訪活動,全年無休無時段限制。
 (二) 因休閒需要:
      1 週一至週五下午四時至九時開放同仁申請使用。
      2 週六或國定假日自下午二時至九時開放同仁使用。
         (應於放假前提出申請)
      3 遇有參訪活動則暫停個人申請使用。
三  因業務需要,簡報室相關設備應由總務組管理人員親自操作:因休閒
    需要,同仁使用完畢應於次一上班日點交予總務組管理人員。同仁如
    不當使用致生損壞,應負完全賠償之責,蓄意破壞者,則依章議處。
四  簡報室之環境衛生由總務組隨時整理,全體同仁並應共同妥善維護,
    以提昇機關形象,保障同仁福祉。
五  本注意事項奉  核可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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