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42

歷史法規

民國 89 年 11 月 00 日
受刑人經報告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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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衛生科排定看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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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派員戒護至衛生科診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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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開立收容人動用保管金通知單 (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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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科登錄診療費用,以便追蹤醫療費用收支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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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單發放各工場,由主管自受刑人保管金卡中扣除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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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股登錄電腦扣款日期、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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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科核撥款項給醫院,單據由總務科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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