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執行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二 當事人進入閱覽室應受閱覽室專責人員指導及監督,不得有飲食、吸 煙或嚼檳榔及破壞環境整潔等情事。
三 當事人憑核准閱覽行政資訊或卷宗之證明文件及本人身分證明文件, 向閱覽室專責人員辦理閱覽事宜。
四 當事人閱覽行政資訊或卷宗資料,應由承辦人員陪同在閱覽室內為之 ,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 對於行政資訊或卷宗資料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 損。 (二) 裝訂之行政資訊或卷宗資料不得拆散。 (三) 不得有其他損壞卷宗資料之行為。 (四) 行政資訊或卷宗資料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承辦人員得當場中止其閱覽,並依法論處 。
五 當事人抄寫卷宗資料時,不得使用黑色墨汁或墨水。
六 當事人以自行使用影印機影印為原則。使用時,應依閱覽室專責人員 指導操作。
七 閱覽室內之各項器材及設備須妥善使用,如因使用人操作不當而導致 故障、毀損,應負維修賠償責任。
八 當事人於行政資訊或卷宗資料閱畢後,應將資料原件交還業務承辦人 點收,經點收後,閱覽室專負人員應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
九 第六點之影印收費,以每一張應繳納新臺幣二元,不論影印成效如何 ,概以用紙數合計其總金額。 閱覽室專責人員應開立收據交給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