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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6 20:0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民國 89 年 08 月 30 日
第 28 條
受感訓處分人因生活、技能或作業訓練致死亡、受傷、罹病或受感訓處分
人在所,其貧困家屬難以維生者,應發給慰問金或救濟金。
前項所定貧困家屬,以受感訓處分人同一戶籍之父母、配偶及子女為限;
所稱難以維生,指具有低收入戶證明,且家庭突遭變故或其他急難原因,
致生活陷入困難者。
第一項慰問金、救濟金,由作業基金項下支付。
第 28-1 條
受感訓處分人慰問金發給之最高金額如下:
一、因生活、技能或作業訓練致死亡者: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因生活、技能或作業訓練致受傷者: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二十萬元
    。
三、因生活、技能或作業訓練致罹病者: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十萬元。
前項慰問金之申請,應由感訓執行機關檢具下列文件,報請法務部審查:
一、申請慰問金報告表,並敘明受感訓處分人死亡、受傷或罹病原因及處
    理情形。
二、死亡證明書或受傷、罹病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慰問金應由受感訓處分人本人具領。但受感訓處分人死亡、重傷或罹病致
無法具領者,應通知其最近親屬具領;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
前項受感訓處分人死亡慰問金之發給,經受通知人拋棄領受權或通知後逾
六個月或公告後逾一年無人具領者,歸入作業基金。
慰問金由最近親屬具領時,應按受感訓處分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發給之。
前項同一順序最近親屬有數人時,其慰問金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
領受權時,由其餘最近親屬具領之。
第 28-2 條
受感訓處分人貧困家屬救濟金之發給,每戶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千元
。但情形特殊者,最高可核發新臺幣二萬元。
前項救濟金,應由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貧困家屬申請,並以一次為限
。但情形特殊者,最多可申請三次。
申請救濟金,應由感訓執行機關檢具下列文件,報請法務部審查:
一、申請救濟金報告表。
二、低收入戶證明書、全戶最近二個月戶籍謄本及家庭突遭變故或其他急
    難原因之證明文件。
感訓執行機關對於救濟金申請案件,如認為有必要時,應派員實地查證;
有第二項所定特殊情形,再提出申請者,亦同。
救濟金應由申請之受感訓處分人貧困家屬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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