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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10:20

歷史法規

民國 89 年 08 月 09 日
一  依據:
 (一) 行政院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台八十九研展字第○二九九九號函之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
 (二) 本監「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之第二點之但書規定辦理。
 (三) 政風機構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三款有關「協助處理陳情請願
      事件」之規定辦理。
二  目的:
    本要點所稱之協助陳情請願事項,係指民眾或收容人家屬或其他單位
    人員向本監陳情請願時,政風室應協助秘書室及各權責單位 (科室)
    處理,期使陳情請願活動能平和、理性,適切進行,確保本監及員工
    安全。
三  陳情請願小組暨統籌事項:
 (一) 小組成員:由秘書擔任召集人及現場陳情案件處理人,政風室負責
      協助秘書業務,各科室主管為組員。
 (二) 統籌事項:對陳情請願案件內容及訴求,先行集會研商案情,做好
      事前演練及必要之處置,併陳請典獄長核示。
四  政風室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件具體作法:
 (一) 陳情請願內容對本監施政措施,有影饗人民或收容人家屬或員工權
      益,因而導致不滿之情事者,適時建議召集人請相當科室,予以改
      善或疏導;如陳情請願之群眾過多時,請其推派與陳情請願案件相
      關係人為代表,與本監人員進行溝通與交換意見,總務科備置場所
      及茶水。
 (二) 先期掌握陳情請願事件預警狀況,深入瞭解事件真相及訴求主題,
      陳報典獄長 (或召集人) 協調相關料室機先疏處,使之消弭於無形
      。
 (三) 對可能發生之聚眾陳情請願、圍堵抗爭或暴力衝突事件,應妥擬應
      變措施,除確保現場處理人之人身安全外,併迅即報告典獄長 (召
      集人) 及本小組或相關單位,妥善疏處;必要時,依典獄長之指示
      ,聯繫治安機關協助處理。
 (四) 協助陳情請願事件時,應避免直接深入群眾、刺激群眾或與群眾發
      生衝突,導致擴大變質。
 (五) 發現有不法分子介入事件鼓譟,或深入群眾中藉機破壞、騷擾等,
      應迅即報告典獄長,通報治安機關處理。
 (六) 陳情請願事件處理後,應研判有無後續活動之可能,協調相關單位
      密切掌握防範,併將過程及處置檢討情形,報告典獄長。
 (七) 陳情請願事件涉及兩個機關時,應儘可能掌握動向,並適時通知有
      關機關,預作因應處理。
五  陳情請願事件之通報:
 (一) 一般陳情請願事件:
      遇有一般單純、平和之陳情請願事件時,除陳報典獄長 (召集人)
      及協調相關科室處理外,並按月填註統計表,陳報法務部政風司。
 (二) 重大規模、圍堵抗爭、暴力衝突或違反「集會遊行法」之陳情請願
      事件時,除立即陳報典獄長 (召集人) 及相關科室或治安機關協助
      處理外,至遲於一小時內,應以電話速報及以通報表簡述事故發生
      之原因及處理情形,並按月填註統計表之「重大危安狀況及陳情請
      願事件簡述」欄中填註,陳報法務部政風司。
 (三) 陳報陳情請願預警資料:
      1 一般陳情請願預警資料:依本要點第五點之 (一) 之一般陳情請
        願事件通報程序辦理。
      2 重大陳情請願預警資料:依本要點第五點之 (二) 之重大陳情請
        願事件通報程序辦理。
六 督導考核:
   依照「政風業務督導考核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七  本要點經典獄長核示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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