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9:55

歷史法規

民國 89 年 06 月 22 日
一  本辦法津貼金額、就本院兼任各分校職務津貼之總額分配之。
二  津貼之分配採分點制,依每人應得之點數計算其津貼金額。
三  本辦法所稱業務人員包括直接從事分校業務之人員及間接從事分校業
    務之人員。
四  分配點數如左下:
    1 院長二十點、直接主管秘書、訓導、教務、總務、會計主管人員:
      十八點。
    2 間接主管人事、政風、保健主管人員:八點。
    3 承辦業務之會計、庶務、出納、學籍人員:十點。
    4 直接辦理分校業務之技師、技術員、工友:八點。
    5 間接協助分校業務之人員及班級管教人員:五點。
    6 直接協助分校業務之工友:四點。
    7 其他間接協助之人員:二點。
    前項第五款之間接人員,包括收發、財產管理、訓育策畫及協助會計
    等人員,班級管教人員包括導師、訓導員及輔導員。
五  前條各項每人應得之點數全部累計,以之除本院兼各分校業務津貼總
    額,所得商數計即為行一點數之津貼數額。
六  分校津貼每月底前由出納人員造冊呈經院長核可後發給。
七  本辦法經院務委員會議通過並呈經院長核可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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