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51

歷史法規

民國 89 年 03 月 31 日
一  為有效管理及運用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所提列之
    內部設施金,均衡各監所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監所,指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及看守所。
三  各監所內部設施金運用計畫,應考量輕重緩急及因應之財源;其自有
    財源不足,且年度內部設施金預算數額未滿新台幣 (以下同) 八十萬
    元者,得向本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請求動支內部設施金
    支援。
四  各監所年度內部設施金之預算數在八十萬元以上,除報經本會核准者
    外,不得請求撥款支援。
五  本會應組成運用計畫審核小組審核上開計畫,必要時並得實地評估,
    其評估結果簽請主任委員核定後據以執行。
六  各監所內部設施金 (含自有財源及本會支援部分) 之支用項目,包括
    購置財產、非消耗品、支付維修費用及職技訓練費用,如有未支用餘
    額,應於年度終了前匯繳本會統籌辦理。
七  內部設施金購置之財產或非消耗品,應依規定登入財產帳或非消耗品
    備查簿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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