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57

歷史法規

民國 88 年 10 月 15 日
一、本監為結合社會資源,招募地方熱心公益人員暨鼓勵退休公教人員 (
    以下簡稱志工) 參與本監便民服務工作,以提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
    要點。
二、志工應本回饋社會、助人為快樂之精神,擔任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
    諮詢、引導等工作,以落實便民服務工作。
三、本監公開招募志工五至十人,其應具備條件如左:
 (一) 年滿二十五歲以上,身體健康,具有服務熱忱。
 (二) 通曉國語、台語,具有書寫能力。
 (三) 品性端正,有愛心、耐心。
四、志工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其遴選、訓練及輔導,有本監秘書室
    召集總務科、戒護科、教化科、人事室、會計室成立指導小組辦理之
    。
五、志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解聘之:
 (一) 違反服務規定,影響本監及司法信譽者。
 (二) 無故缺勤達三次以上者。
六、志工服務以半日為一次,每次支給交通誤餐費新台幣二○○元,由本
    監相關經費項下勻之。
七、本要點經  典獄長核可並提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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