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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09:41

歷史法規

民國 87 年 05 月 07 日
壹、目的
    落實「矯正」與「保護」二項業務之銜接,以提昇犯罪矯治功能,防
    止再犯。
貳、法源依據
一、監獄組織條例第二十條
    監獄為促進調查分類、教化、作業及衛生之實施,得設左列各委員會
    :
(一)調查分類指導委員會。
(二)教化指導委員會。
(三)作業指導委員會。
(四)衛生指導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得由典獄長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延聘學術、行
    政、企業等機關、團體專門人員及社會熱心人士擔任之。
二、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
    監獄得聘請品端學粹、熱心服務之社會人士二至四十人為榮譽教誨師
    ,襄助教化工作。
    前項榮譽教誨師,由監獄典獄長報請法務部核備後延聘之。
三、法務部所屬各監獄延聘榮譽教誨師要點。
參、執行原則
一、職務分配與任務
(一)由監獄聘請當地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觀護人(或觀護人)為教化指
      導委員會委員,以協助監獄與榮譽觀護人協進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
      間之協調聯繫等相關事宜。
(二)由監獄聘請「榮譽觀護人協進會會員」或「榮譽觀護人」為教化指
      導委員會或作業指導委員會委員,以協助監獄連絡受刑人出監時之
      輔導就業等相關事宜。
(三)由監獄聘請「榮譽觀護人」為榮譽教誨師,以協助協調或轉介在監
      受刑人之教化與出監之輔導等相關事宜。
二、認輔範圍
(一)對象:認輔之對象,原則上以假釋出獄前六個月之受刑人為限,以
      應實際之需要。
(二)事項:輔導之事項以輔導受刑人從事正當職業為主,以防止其再犯
      。
(三)轉介:運用社會資源跨區服務,以提昇保護管束之功能。
肆、具體作法
    榮譽觀護人之接案:
一、典獄長宜視業務需要,遴聘當地之榮譽觀護人為榮譽教誨師。
二、典獄長宜視個案需要,洽請擔任榮譽教誨師之榮譽觀護人輔導即將出
    獄之受刑人;必要時並得函請受刑人出獄後戶籍所在地之榮譽觀護人
    協助輔導。
三、擔任榮譽教誨師之榮譽觀護人應與輔導之個案保持密切聯繫,除協助
    個案作適切之人生規劃外,並協助其出獄後從事正當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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