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6:51

歷史法規

民國 87 年 01 月 16 日
一  借提返監時移入信舍考核房,考核期間表現正常者三至七日配回原單
    位,表現不佳者得延長考核。
二  各場舍移入隔離考核者,考核期間一個月,表現不佳者得延長一個月
    考核。
三  隔離舍解罰後,移入考核房考核者期限如下:
    懲處停見一次,停止戶外活動三日者,考核期間三星期。
    懲處停見二次,停正戶外活動五日者,考核期間五星期。
    懲處停見三次,停正戶外活動七日者,考核期間七星期。
    以上考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但依受刑人之身心狀況或其他
    特殊情形,提經監務委員會議,得縮短或延長之。
四  移入隔離考核者及隔離舍解罰後移入考核者,接見時採電視接見方式
    。
五  本要點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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