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49

歷史法規

民國 87 年 01 月 02 日
一  戒護科同仁上下班應準時參加點名,因故不能參加點名者,應預為報
    備,並為必要之處置。
二  上班點名開始,十分鐘後到達者為遲到,無正當理由或未經核准逾一
    小時後到達者為曠職。下班時未參加點名均需報准早退,未經報准即
    行離開者,另以相關法令懲處;早退、遲到均應設簿登記。
三  每月遲到逾三次以上者,視情節簽請考績議委員會予以申誡乙次,六
    次以上者小過乙次,未達三次者,留存當月紀錄以供作年終考績參考
    。曠職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  本要點需陳送  典獄長核准提交監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之,有修改時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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