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19

歷史法規

民國 86 年 11 月 25 日
一  學員聞進膳鐘聲時,應即進入餐廳,按照規定席次就座。
二  各桌用膳時,應待全桌人數到齊,始行進餐。餐畢自行離席,坐椅放
    置整齊,碗筷放置固定容器,如有不用膳者,應事先告知其同桌學員
    。
三  用膳時不可高聲談笑。
四  學員餐廳之座次,得由訓導組定期分配調換,以增進學員之情感。
五  學員對於膳食事宜如有建議時,可向值星隊長或膳食委員提出,轉請
    總務組處理。
六  學員除因請假或經核准外,應一律至餐廳進食,不得託由其他學員取
    往寢室或他處進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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