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9:40

歷史法規

民國 86 年 11 月 25 日
一  本所為加深學員相互認識,於開學時舉行自我介紹。
二  學員自我介紹以會報方式行之,由所長主持。秘書、各組組長、導師
    及專員均應列席。
三  學員自我介紹,應依學號次序先後發言,每人以三至五分鐘為限,發
    言要點如次:
 (一) 報告學號、姓名、年齡及簡要學、經歷 (含現職) 。
 (二) 扼要敘述個人生活習慣、個性、特長、志趣、家庭狀況及對司法工
      作之觀感。
 (三) 最得意之事與最失意之事。
 (四) 個人如有特殊事蹟或經驗,得並及之。
四  學員應將發言要旨記明發言單,由值星隊長彙齊後交訓導組轉送各組
    導師參考。
五  學員自我介紹完畢後,主持人或指導人員得個別講評或整體講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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