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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7:29

歷史法規

民國 86 年 11 月 01 日
一  新收受刑人之管理考核,以養成服從守紀之習慣,適應團體生活,促
    其變化氣質,培養高尚品德,加強責任觀念,反省前非,改過遷善為
    目的。
二  新收受刑人應按刑期之長短,分別監禁管理考核。
三  詳細告知受刑人,入監應遵守之事項。
四  新收受刑人之生活起居按作習時間表 (如附表) 實施。
五  新收受刑人有疾病或行動不便者,應立即通知衛生科醫生加以診察,
    並視實際情形收容於醫務中心病房。新收受刑人情緒不穩有自殺、脫
    逃、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之虞者,收容於鎮靜室。
六  對於新收受刑人應嚴格管理考核,並確實掌握個別狀況,詳實記載於
    受刑人個案報告書,作為管教之參考。
七  嚴格實施各項安全檢查,防杜違禁物品。
八  訓練新收受刑人整理內務,點名報數禮節就寢方式,告知本監有關規
    定,以適應團體生活,服從團體紀律。
九  新收房應經常保持肅靜。
十  新收受刑人之考核期限按刑期之長短,分別如下:
      刑期三年未滿 (含拘役、易勞) 者考核期間三星期。
      刑期三年以上,六年未滿者,考核期間四星期。
      刑期六年以上,九年未滿者,考核期間五星期。
      刑期九年以上,九年未滿者,考核期間五星期。
      凡在看守所羈押期間,違規三次以上,或在本監新收考核期間,行
      狀欠佳或有違背紀律之情形者,延長考核期間三分之一。若在看守
      所羈押期間違規達五次以上,在本監新收考核期間違規兩次以上者
      ,延長其考核期間二分之一。
      因犯他罪偵查審理中者得視其案情輕重,酌予延長其考核期限。
      以上考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個月,但依受刑人之身心狀況或其
      他特殊情形,提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得縮短或延長之。
十一  本要點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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