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24

歷史法規

民國 86 年 07 月 23 日
  一  本所講座、職員工、學員、司法界及學術界人士,均得依據本簡則閱
      覽圖書、視聽資料。
  二  前開人員可於本室開放時間內,憑借書證或其他證件,經管理人員查
      證後,進入本室閱覽圖書、視聽資料。
  三  閱覽人應注意衣履整齊,保持肅靜,維護環境清潔,室內禁止飲食、
      吸煙。如有違反者,管理人員得請其離室。
  四  閱覽人進入本室,除筆記簿、紙筆、文具,私人書籍外,非經許可不
      得攜帶背包及其他物品入內。但二樓閱覽室不在此限。
  五  本室所藏之書籍,除另有規定外,悉採開架式閱覽,閱覽人得自行選
      閱,閱畢置於運書車上。
  六  本室所藏珍本書、本所講義、縮影片及其他經本室公告之圖書資料,
      應徵得管理人員之同意,始得閱覽或複印,並須於登記簿上簽名。
  七  二樓閱覽室陳列之期刊、報紙,供自由閱覽,閱畢歸回原位,不得取
      離室外或有塗污摺剪、撕損等情事。
  八  使用本室電腦查詢資料,應先徵得管理人員同意,並予指導後,方得
      自行操作使用。若需列印資料,僅酌收工本費,每張新台幣三元。
  九  在本室使用視聽器材播放者,可持借書證或其他證件辦理借用手續。
      如發現借用之視聽資料有損毀或不堪使用情形,請立即通知管理人員
      處理。使用完畢後,請關閉機器,並辦理歸還手續。
十  閱覽人應妥為愛護本室圖書、視聽資料及各項設備,不得污損、破壞
    及擅自攜出,如有上項情事,一經本室發現,閱覽人除應負賠償責任
    外,並依有關規定處理。
十一  利用本室影印機影印圖書或其他資料者,應依著作權法有關規定辦
      理。
  十二  本簡則報請所長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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