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但書所稱陸海空軍刑法之特別法,依左列原則認定
之:
(一) 凡法律有刑罰規定而陸海空軍刑法亦有規定或類似之規定者,不論
中華民國刑法及其特別法有無規定,該法為陸海空軍刑法之特別法
。
(二) 凡法律有刑罰規定,陸海空軍刑法無規定而中華民國刑法及其特別
法有規定者,該法為中華民國刑法之特別法。
(三) 凡法律有刑罰規定,而陸海空軍刑法及中華民國刑法均無規定,如
該法明定軍人犯罪由軍法機關審判或有加重規定者,該法為陸海空
軍刑法之特別法。未明定者,該法為中華民國刑法之特別法。
前述第一款及第二款原則之適用,以比較相關法條之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