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3:42

歷史法規

民國 84 年 11 月 28 日
一  藥品發放:設藥品發放簿,門診藥品登記簿冊後,由場舍主管簽收管
    理發藥。
二  設藥品檢查登記簿:檢查外醫取回藥品,家屬寄入藥品,登記後發放
    。
三  代購藥品:各場舍每月一、十五日,填寫自購藥品申請表,彙整後由
    總務科代為購買。
    總務科購入藥品,經核對檢查無誤後發放。
四  家屬寄藥:收容人經診斷為慢性病病患,需長期服藥者,可經由家屬
    檢具醫師診斷書,慢性病藥品處方簽,及保證書連同藥品郵寄掛號送
    入,寄入藥品經核對檢查無誤後發放。
五  藥品設櫃上鎖,特殊用藥另設櫃存放,分類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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