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有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各款行為之一,如給予返家探視或與配偶
及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及期間內同住之獎勵者,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累進處遇晉至三級以上,有期徒刑執行逾三分之一,無期徒刑執行逾
七年,且最近二年內無違規紀錄之受刑人,得給予與配偶及直系血親
在指定處所同住之獎勵,每次不得超過三日。
二、累進處遇晉至二級以上,有期徙刑執行逾三分之二,且最近二年內無
違規紀錄之受刑人,得給予返家探視之獎勵,每次不得超過三十六小
時,但不包括在途時間,在途時間由典獄長斟酌受刑人返家探視路程
決定,並告知受刑人。
三、刑期未滿一年、拘役或易服勞役執行期間無違規紀錄之受刑人,得給
予返家探視或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同住之獎勵,給予返家探
視每次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不包括在途時間,在途時間由典獄長
斟酌受刑人返家探視路程決定,並告知受刑人,給予與配偶或直系血
親同住每次不得超過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