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0:08

歷史法規

民國 80 年 04 月 09 日
一  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因應所屬各檢察機關法醫師、各監獄、看
    守所、少年觀護所及少年輔育院 (以下簡稱監所) 醫師能獲得適當補
    充,對法醫師及監所醫師人才作有計畫培訓,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部為培植法醫師及監所醫師人才,除定期舉辦法醫師特考外,另委
    請教育部於每年醫學院醫學系聯招或學士後醫學系招生時,酌增錄取
    名額若干名,畢業後由本部分發所屬各檢察機關及監所任用,在未取
    得法醫師或醫師資格之前,得先以檢察機關檢驗員派用。
三  增加錄取之學生在學期間 (含實習期間一年) 除由本部負擔公費外,
    每人每學年度發給助學金新台幣 (以下同) 壹拾捌萬元整,畢業後應
    至本部所屬各檢察機關及監所服務,其服務年限與所領取公費及助學
    金年數相同。
四  學生註冊入學時,應填具志願書 (格式如附件一) 、同意書 (格式如
    附件二) ,並由保證人填具保證書 (格式如附件三) 各一份,送本部
    保存。
五  在學期間,應恪遵學校一切規章努力向學,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
    償還已領取之公費及助學金:
 (一) 自行退學或因違反校規或因學業成績未達標準而受退學或開除學籍
      處分者。
 (二) 休學期滿未復學者。
 (三) 轉系或未經本部同意轉學者。
六  在學期間,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停發公費及助學金,但已領之金額免
    予繳還:
 (一) 死亡者。
 (二) 因殘廢或因重大疾病致不能繼續學業或勝任法醫師、監所醫師職務
      者。
七  在校學生修業超過規定年限,其延長修業期間所需各項費用均由學生
    自行負擔,如學生確屬無力負擔得經本部核准,繼續享受公費及助學
    金。
八  畢業後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服務義務或因案受免職處分者,應償還已享
    領之公費及助學金,已履行部分義務者,按其未履行服務期間之比例
    償還。
九  畢業後在服務年限內,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 畢業證書、醫事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及專業證書等同意由本部代領並
      保管至約定服務期滿。
 (二) 應徵召服務期滿,應返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
 (三) 進修或深造,須經本部核准。
 (四) 服務期間不得在外兼職或開業。
十  為便於延攬開業醫師、公立醫院醫師為特約、兼任法醫師或監所醫師
    協辦各檢察機關相驗及監所診療業務,其特約、兼任法醫師、醫師津
    貼、車馬費每月為九、四八○元及八、三○○元至三九、八二○元,
    公務人員待遇調整時並按比例調整,所需經費在各該機關原有預算人
    事費項下列支。
十一  在監所醫師缺額未補足前,由本部函請教育部、行政院衛生署、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省 (市) 政府衛生處 (局) 通函所屬醫
      療機構,儘量與當地監所訂約,提供醫師輪流至監所服務,其待遇
      照合約醫院待遇標準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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