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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9:45

歷史法規

民國 80 年 02 月 01 日
一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應審閱檢
    察官辦案書類。
二  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審閱檢察官辦案書類,應特別注意左列事項:
 (一) 書類內容與卷內資料是否相符。
 (二) 有無調查之事證尚未調查。
 (三) 事實之認定是否適當。
 (四) 法律見解有無錯誤,引用條文有無疏漏。
 (五) 類似案件,法律上見解或處理是否一致。
 (六) 格式及文字用語是否妥適,有無遺漏或筆誤。
 (七) 有無其他錯誤或不當情形。
三  主任檢察官審閱檢察官辦案書類,如有意見,得交原承辦檢察官再行
    斟酌。有不同意見者,報請檢察長決定之。
四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處理再議案件,如發現原處分顯有不
    當情形,應即報請檢察長作適當之處理。
五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將檢察官辦案書類,按月以每一檢察官為
    單元,分別彙訂成冊,於次月二十日前報送法務部。法務部亦得命其
    遴選一部分報送。
    前項辦案書類,包括起訴書,確定之不起訴處分書、聲請再審及聲請
    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之理由書。
六  法務部為審查檢察官辦案書類,必要時得調閱有關文卷。檢察官辦案
    書類之審查,法務部除指派專人辦理外,並得另置審查委員,其名額
    視實際需要定之。
    前項審查委員,由法務部就現任或曾任最高法院法官、或最高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聘請或派兼之。其任期為一年,按月支給審查費。
七  審查辦案書類及文卷,應切實審核其法理、事理、文理有無違背或不
    當之處,注意其優點與缺點,評定其成績 (評分標準如附件二) ,並
    應逐件填具審查表 (格式如附件三) 。

    附件二
    辦案書類指正評分標準表
    一  每一書類,以七十分為基準。遇有加分或扣分情形時,最高不得
        超過一百分,最低為零分。評定分數,務求客觀公平。
    二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重大錯誤,扣十一至二十分。
     (一) 未載犯罪事實、證據或所犯法條、情節重大者。
     (二) 應處分不起訴而誤為起訴者。
     (三) 應起訴而誤為不起訴處分者。
     (四) 誤認告訴人為告發人或誤認告發人為告訴人者。
     (五) 應發回續查而駁回再議之聲請者。
    三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普通錯誤,扣六分至十分。
     (一) 未詳載犯罪事實或事實敘述欠明者。
     (二) 所敘犯罪事實與證據並所犯法條顯有不符者。
     (三) 所載起訴或不起訴之理由矛盾者。
     (四) 駁回再議之聲請理由矛盾或不備者。
     (五) 應駁回再議之聲請發回續查者。
    四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輕微錯誤,扣一分至五分。
     (一) 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其處分書格式不合規定者。
     (二) 證據、理由敘述欠明或漏引贅引法條者。
     (三) 用語顯有未當者。
     (四) 其他違誤者。
    五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優良事蹟,分別加分:
     (一) 三理具優者,加二十分至三十分。
     (二) 認事用法均屬允當者,加十分至二十分。
     (三) 認事察微見隱或解釋法律具有卓越見解者,加十分至二十分。
     (四) 其他優良情形,加一分至十分。
八  檢察官辦案書類及文卷應於三十日內審查完畢,送還主管單位登記。
九  每年年終,法務部應將檢察官當年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表評定分數之
    平均數,予以統計,作為年度考績之參考。其成績較差者,並應通知
    所屬法院檢察署。
十  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表應列為機密人事資料,予以保存三年。

      附件一
      臺灣  法院檢察署  年  月份確定不起訴處分書類送審清冊
      ┌───┬─────┬─────┬─────┐
      │承辦  │本月份確定│本月份送部│本月份送部│
      │檢察官│不起訴案件│案件件數  │辦案書類總│
      │姓名  │總件數    │          │份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註:冊列各欄所指件數,係指案件數,所指辦案書類總份數,包
            括第二審處分書,發回續查之歷次不起訴處分書。
      附件一之一
      臺灣  法院檢察署  年  月份起訴書送審清冊
      ┌───────┬─────┬─────────┐
      │承辦檢察官姓名│本月份起訴│本月份送部案件件數│
      │              │案件總件數│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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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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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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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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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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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