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2:25

歷史法規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一  內務依規定擺設整齊,不得互換床位。
二  嚴禁站於窗前或監視孔前東張西望或與鄰房呼叫。
三  嚴禁嬉戲、大聲談笑、喧嘩、唱歌等。
四  不得有爭吵鬥毆、欺弱凌新、吸煙、飲酒之行為。
五  早晚點名依規定順序坐正、聞號,舉右手簽“有“,宏亮有力。
六  不得任意擱放雜物及吊掛衣物。
七  公家物品不得恣意破壞。除洗澡時間外不得打赤膊,節約用水。
八  環境須保持清潔,嚴禁任意拋棄物品或亂丟紙屑,以杜絕疾病之根源
    。床板不得張貼畫報。
九  靜坐精神、姿勢及內務之優劣,列入考核,除就寢外,不得躺臥。
十  就寢時,頭一律朝中央走道,就寢後,不得任意走動。
十一  其他應遵守事項,視狀況規定之。
十二  各收容人應恪遵舍房規定及秩序:如違反前述規定,視情節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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