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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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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治措施
(一)防治宣導
      1.矯正機關辦理各項處遇,應尊重多元性別差異,維護人格尊嚴,
        並建立性別平等之友善環境。
      2.矯正人員執行職務應有同理心,嚴禁有輕蔑不當或針對性之言行
        舉止,且對待收容人不得有任何形式之歧視行為。
      3.對於矯正人員應施以性別平等教育、案例教育宣導等相關在職訓
        練課程,以增加性別平等意識及事件處理能力。
      4.利用適當機會或場合,對收容人實施法治及性別平等教育宣導,
        並告知收容人如遇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事件時,
        應即向矯正人員或利用意見箱反映,請求協助。
(二)輔導措施
      1.場舍主管每月至少對收容人實施個別談話一次,深入瞭解收容人
        各項生活適應問題及是否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
        凌。
      2.督勤人員應每日與出監(院、所、校)收容人實施個別談話,以
        瞭解收容期間是否曾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
      3.對於可能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之虞之收容人
        ,應由輔導人員列冊加強輔導及教誨,每月至少實施個別輔導一
        次。
(三)友善環境
      1.廣設意見箱,置於收容人易於投遞之處所,並由秘書以上人員會
        同政風室人員每週開啟。
      2.舍房應裝設緊急報告燈,以便遇有緊急事故時,收容人能立即請
        求協助,值勤人員能快速處理。
      3.舍房應設置監視設備,並應指派專人負責監看,值勤人員應檢查
        監視設備,以防止監視鏡頭遭受調整、遮蔽或破壞。
(四)身體檢查
      1.對新進收容人應逐一檢查其身體狀況,並實施個別談話,調查其
        個人關係,認有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之虞者
        ,應即註記並專案列管,以加強照護及管控。
      2.場舍主管應每月檢查收容人身體狀況,如發現有瘀痕、外傷及其
        他異常情形,應即查究處理。
      3.對於可能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疑慮之收容人
        ,場舍主管應利用適當時機實施身體檢查及個別詢問,如發現有
        瘀痕、外傷及其他異常情形,應即查究處理。
(五)舍房管理
      1.審慎辦理配房,慎選同房收容人,以防止強凌弱之情事發生。
      2.舍房床位由場舍主管排定,並嚴禁收容人私自更換床位,如有發
        現異常情形,應立即查究處理。
      3.落實舍房巡邏及查察勤務,以避免欺弱凌新之情事發生,如遇有
        異狀應即查究處理。
(六)加強視察
      1.法務部矯正署視察人員前往矯正機關視察時,應加強訪談收容人
        ,提供申訴及意見反映之管道。
      2.視察人員如發現機關有處理不當或未依規定處理者,應即督請機
        關檢討改進,以確實發揮視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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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處理措施
    收容人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時,應依「矯正機關
    處理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事件作業流程圖」辦理(如
    附圖),分述如下:
(一)事件通報
      1.矯正機關人員知悉收容人發生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
        他欺凌事件,應立即通報機關督勤人員,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8  條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於 24 小時
        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假日期間亦應注意於上開
        時限內通報。
      2.任何人知悉前項事件時,得依規定程序向矯正機關或主管機關檢
        舉之。
      3.矯正機關辦理未滿十八歲少年之通報時,應併通知其父母、監護
        人或最近親屬;如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時,並應主動向轄內少
        年法院(庭)報告。
      4.矯正機關知悉收容人發生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應
        立即通報法務部矯正署;如屬其他欺凌事件時,則依法務部矯正
        署所屬矯正機關囚情動態通報實施要點辦理。
(二)事件調查
      1.針對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事件,矯正機關應指派
        專人(組)進行調查、訪談,並製作筆錄。
      2.矯正機關應蒐集及保全事件之監視錄影資訊、驗傷診斷證明書及
        相關物證等,以為佐證。
      3.法務部矯正署接獲通報後,權責人員應瞭解事件發生原因及處理
        過程,必要時,派員前往矯正機關督導查處。
      4.矯正機關人員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性侵害、性
        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事件之證據。
(三)保護服務
      矯正機關應以維護被害人權益為最大考量,並視事件類型及個案實
      際需求,提供保護措施如下:
      1.告知當事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對檢舉人有受侵害之
        虞者,亦應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2.先行隔離事件當事人,避免被害人遭受脅迫或其他不利情事。
      3.提供被害人情緒支持、心理輔導等服務,必要時得轉介由醫師、
        心理師或社工人員實施。
      4.協助被害人驗傷採證,以利證據保全。
      5.提供被害人相關醫療服務,預防疾病感染及減緩傷害程度,以維
        護其身心健康。
      6.提供其他保護及協助。
(四)辦理違規
      收容人如有違反矯正法規之情事,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懲處。
(五)司法調查
      矯正機關調查完竣後,如涉及刑事責任,應檢具相關事證,移送轄
      內地方檢察署或少年法院(庭)。
(六)維護隱私
      矯正機關處理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事件時,應注意
      維護當事人之秘密及隱私,對於當事人之個人資料,依法應予保密
      ,不得洩漏或公開。
(七)檢討改進及違失責任
      1.針對事件發生原因及經過進行內部檢討,並檢視是否有需精進之
        處,以避免類似事件再發生。
      2.矯正機關人員故意違反通報規定,致同一個案再度發生性侵害、
        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
        人所犯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事件之證據者,應按
        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
        以懲戒或懲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3.矯正機關對故意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性侵害、性騷
        擾、性霸凌及其他欺凌事件證據而有犯罪嫌疑之人員,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 241  條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