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2
二、申請返家探視資格及應準備文件如下:
(一)外役分監受刑人有配偶、親屬或家屬而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依
      申請准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
      1.移入外役分監執行期間,作業成績連續二個月均達法定最高額百
        分之八十以上。
      2.申請返家探視前二個月均無違規紀錄且教化、操行成績均無減分
        紀錄。
(二)申請返家探視資格如下:至外役分監次月起算滿二個月,受刑人始
      可申請。
      1.刑期未滿三年,每月一次。
      2.刑期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含七年),每二個月一次。但累進處遇
        進至第二級以上,得每月一次。
      3.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第三級,每三個月一次。但累
        進處遇進至第二級,得每二個月一次;其進至第一級,得每月一
        次。
      4.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第二級,每三個月一次。但累進處遇
        進至第一級,得每二個月一次。
      5.無期徒刑,每三個月一次。
      6.六十五歲以上之受刑人,得每月申請返家探視一次,不受第二款
        至第四款規定之限制。
      7.依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申請返家探視,同一事由以一次
        為原則。
(三)申請返家探視應準備文件如下:
      1.申請返家探視申請書。
      2.本人及探視對象之戶籍謄本正(反)面,文件日期應為申請返家
        探視當月前三個月內。
      3.家屬同意書,文件日期應為申請返家探視當月前三個月內,並附
        簽立同意書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以上文件,請於申請返家探視月份之前月五日前送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