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返家探視資格及應準備文件如下:
(一)外役分監受刑人有配偶、親屬或家屬而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依
申請准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
1.移入外役分監執行期間,作業成績連續二個月均達法定最高額百
分之八十以上。
2.申請返家探視前二個月均無違規紀錄且教化、操行成績均無減分
紀錄。
(二)申請返家探視資格如下:至外役分監次月起算滿二個月,受刑人始
可申請。
1.刑期未滿三年,每月一次。
2.刑期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含七年),每二個月一次。但累進處遇
進至第二級以上,得每月一次。
3.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第三級,每三個月一次。但累
進處遇進至第二級,得每二個月一次;其進至第一級,得每月一
次。
4.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第二級,每三個月一次。但累進處遇
進至第一級,得每二個月一次。
5.無期徒刑,每三個月一次。
6.六十五歲以上之受刑人,得每月申請返家探視一次,不受第二款
至第四款規定之限制。
7.依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申請返家探視,同一事由以一次
為原則。
(三)申請返家探視應準備文件如下:
1.申請返家探視申請書。
2.本人及探視對象之戶籍謄本正(反)面,文件日期應為申請返家
探視當月前三個月內。
3.家屬同意書,文件日期應為申請返家探視當月前三個月內,並附
簽立同意書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以上文件,請於申請返家探視月份之前月五日前送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