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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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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返家探視期間應先持「返家探視證明書」至當地警察機關(派出所、
    分駐所)報到蓋章及簽註到達時間,且每日應至探視地所轄警察機關
    報到,由值班員警逐日記明報到時間及蓋章。到家、離家準備返監時
    及翌日至警局報到後,應即視訊或撥打電話:(○三)九八九四一六
    六轉分機四五二或四五三、或直撥(○三)九八九三三一七回監報告
    ,並確實依『返家探視證明書』上指定之時間內回監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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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返家探視期間,應與機關保持聯繫並接受視訊或電話查訪,查勤狀況
    列為下次返家探視准駁依據。回報及受查訪時,應於足資辨識之處所
    下或由探視家屬陪同視訊通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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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返家探視活動範圍除往返行程所必要外,限於申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
    縣(市)境內,不得逾離至他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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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返家探視期間,應注意安全及遵守交通規則,且應端正個人行為,不
    遊蕩或涉足不正當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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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要做無謂應酬,不賭博、不吸毒、不酗酒、不吸菸、不做違法行為
    ,絕對嚴禁無照、酒後駕車或喝酒帶酒氣回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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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遵守法紀,謹言慎行,嚴禁從事有損監譽、藉機滋事或向仇家尋仇
    報復等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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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如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因突染疾病住院治療或隔離、回監時
    遇車輛事故等因素,而無法按時回監者,應以最快之方法報告本監(
    聯絡電話:(○三)九八九四一六六轉分機四五二或四五三、或直撥
    (○三)九八九三三一七),並先口頭申請延期,由本監另行指定回
    監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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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奉准延期回監者應定時回報本監,於回監時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一)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交通中斷或急需處理者應有「村里
      長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
(二)車輛事故應有警察機關之『事故證明』。
(三)突染疾病需住院醫療或隔離者應有「公、私立醫院證明書」,始為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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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應持「家屬聯絡簿」供受探視家屬簽註機關訪查人員姓名與訪查時間
    、返家期間之生活情形、到家時間與離家返監日期及時間,並請簽名
    蓋章,回監時交由女監主管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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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請注意回監收假時間,提早出門以免延誤,凡無正當理由而未於指定
    期日回監者,將依外役監條例相關規定處理,並將其逐月逐級縮短之
    日數全部回復。逾時返監或未歸時,當日案發後即以公文通報執行之
    檢察署及向監所或外役監所在地之檢察署告發脫逃罪嫌。其故意者,
    並以脫逃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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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回監報到時,應簡單輕便,所需攜入物品應於返家前提出申請核准
      後,始可攜帶回監,嚴禁夾帶違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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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違反前揭各應遵守事項者,依相關規定處分,如涉違法,依法送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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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遵守事項經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