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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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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做無謂應酬,不賭博、不吸毒、吸菸、酗酒、飆車等不法行為,絕
    對嚴禁無照、酒後駕車或喝酒帶酒氣回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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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因疾病住院治療或隔離、回監時遇車
    輛事故等因素,而無法按時回監者,應以電話報告本監(本監聯絡電
    話:○四-二三八四○九三六轉三七一),並先口頭申請延期,由本
    監另行指定回監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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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奉准延期回監者應定時回報本監,於回監時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一)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交通中斷或急需處理者應有『村里
      長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
(二)車輛事故應有警察機關之『事故證明』。
(三)突染疾病需住院醫療或隔離者應有『公、私立醫院證明書』,始為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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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違反前揭各應遵守事項者,依相關規定處分,如涉違法,依法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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