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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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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署為管理及便利同仁使用本署圖書室館藏資料,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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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要點所稱之圖書室館藏資料,規定如下:
一、圖書資料。
二、雜誌資料。
三、影音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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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本署圖書室管理單位為本署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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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圖書室館藏資料及空間,應依下列方法使用:
一、開放時間:
(一)週三至週四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三時,國定假日及例假日不開放。開
      放時間如有異動,另行公告週知。
(二)圖書室於開放時間內辦理借閱、預約、續借及還書服務,另使用者
      得於非開放時間利用圖書管理系統辦理預約及續借服務,亦得利用
      圖書室外還書箱辦理還書服務。
(三)如利用還書箱辦理還書服務,視為於投入還書箱日為歸還日。如於
      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投入,視為於次一上班日為歸還日。
二、圖書室開放對象如下:
(一)本署編制內員工、勞務人員、觀護佐理員、司法志工。
(二)臺灣更生保護協會桃園分會、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桃園分
      會、桃園市榮譽觀護人協進會現職員工。
三、圖書室環境應保持清潔整齊,使用者不得攜入食物、飲料,並不得有
    吸菸、飲食或其他破壞圖書室整潔之行為。
四、圖書室環境應維持寧靜,使用者之行動電話及其他通訊器材應予關機
    或轉成靜音,且不得有喧譁或妨礙他人閱覽之行為。
五、圖書室為公用空間,使用者不得以各種形式占用座位或圖書室內任何
    空間。
六、使用者之個人物品請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本署不負賠償責任。
七、圖書室館藏資料未經辦理借閱手續,不得攜出圖書室。
八、圖書室館藏影音資料非公開播映版本,僅得依借閱手續辦理借閱後,
    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使用,不得於署內公開播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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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借閱手續及限制:
一、使用者於借閱前填寫圖書室個人資料借閱卡,由圖書室建檔完成並發
    放借閱證後,方得辦理借閱。
二、使用者本人得於圖書室開放時間內借閱圖書室館藏資料,借閱時應攜
    帶本署員工服務證及借閱證。無本署員工服務證者得以其他身分證件
    替代,不得委由代理人借閱。
三、圖書室館藏資料,除雜誌資料不開放借閱外,其他資料借閱期限不得
    超過十二日,累計借閱項目不得超過五項。
四、已外借之本署圖書室館藏資料,如因公務需要,得隨時通知使用者於
    指定時間內歸還,使用者不得拒絕。
五、借閱圖書室館藏資料逾期未歸還者,每項每逾一日,停止借閱權利一
    日,並予併計;如逾期三個月未歸還者視為遺失,依本要點第玖點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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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預約手續及限制:
一、辦理預約申請,預約冊數每人以五冊為限。
二、預約書到室後,由本室通知預約者或予以公告,逾五日未辦理借閱手
    續者,以棄權論。
三、預約者超過一人時,依照登記先後次序出借。
四、借閱圖書室館藏資料逾期未歸還者,不得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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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續借手續及限制:
一、借閱人如欲續借,應於原借閱期限到期日前五日內(含到期日)辦理
    續借。
二、續借以一次為限;各冊續借期限不得逾十二日。
三、有下列情形者,不得辦理續借手續:
(一)原借閱之館藏資料已逾歸還期限。
(二)原借閱之館藏資料已續借一次。
(三)使用者被停止借閱權利,尚未期滿。
(四)使用者喪失借閱權利者,尚未賠償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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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使用者對圖書室館藏資料,不得有圈點、污染、批註、折角、割剪或
    其他毀損之行為,違反者得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凡有圈點、污染、批註、折角、割剪或其他毀損行為,情節輕微者,
    視情況予以勸告或警告。
二、凡有圈點、污染、批註、折角、割剪或其他毀損行為,情節重大者,
    停止其借閱及預約權利三十日。
三、凡有圈點、污染、批註、折角、割剪或其他毀損行為致圖書室館藏資
    料殘缺或毀損者,於其依第玖點賠償完畢前,停止其借閱及預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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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使用者毀損或遺失借閱之圖書室館藏資料,應以相同之館藏資料賠償
    本署;如已無法取得相同之館藏資料,得以原館藏資料之市價或影印
    本賠償本署。使用者於賠償完畢前,停止借閱、預約及續借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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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拾、本署同仁離職時,應將所借館藏資料主動歸還;如未歸還者,視為
      遺失,依前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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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拾壹、本要點經檢察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