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環境設置
(一)戒護區內行政作業電腦以連接法務部內部網路(Intranet,以下簡
稱內部網路)為原則,若確有其他業務連結網際網路(Internet)
需要,欲申請增設網點,依下列規定辦理。
1.為辦理人犯脫逃通報作業及其他業務,戒護科(訓導科)開放科
長及備用電腦共二點網點可連上網際網路外,其他電腦禁止連接
網際網路。但其他科室辦公處所全部設置於戒護區者,如確因業
務實際需求,得專案報請機關首長同意,並訂定管理措施及落實
管控機制,設置連接網際網路,每科室以二網點為限。
2.已設置二網點可連結網際網路之科室,若確有業務需要欲申請增
設連接網際網路,應敘明具體理由,並檢附網路安全管理措施及
管控機制查核情形,陳報本署審核後轉陳法務部核定,且增設網
點以一點為限。
(二)戒護區另有特定業務需要,須與外部機關(構)或網際網路連線,
應先填寫戒護區網路連線申請單,經機關首長核定後,陳報本署審
核通過並轉陳法務部核准始得設置。新增之網路連線須與內部網路
實體區隔,電腦設備、網點及線路等均須做明確不同顏色標示識別
以方便管控。業務需連線至特定機關(構),須以點對點或 VPN
方式連線。
(三)前款連外網路存取設備應集中裝設於電腦主機房,俾利集中控管維
護,不使用時應關閉網路連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