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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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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目的:為鼓勵學生向學,增強學習動力,追求自我成長與榮譽心
    ,提升班級讀書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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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對象:本院在院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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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勵內容:
(一)定期考試部分:
      1.國中部:
     (1)一、二年級各取前三名,第一名頒發獎狀及獎學金新臺幣五百
          元,加累進處遇總分三分;第二名頒發獎狀及獎學金新臺幣三
          百元,加累進處遇總分二分;第三名頒發獎狀及獎學金新臺幣
          二百元,加累進處遇總分一分。
     (2)三年級取前六名,第一名頒發獎狀及獎學金新臺幣五百元,加
          累進處遇總分三分;第二名頒發獎狀及獎學金新臺幣三百元,
          加累進處遇總分二分;第三、四、五、六名頒發獎狀及獎學金
          新臺幣二百元,加累進處遇總分一分。
      2.高工部:
     (1)一年級取前五名,第一名頒發獎狀及獎學金新臺幣五百元,加
          累進處遇總分三分;第二名頒發獎狀及獎學金新臺幣三百元,
          加累進處遇總分二分;第三、四、五名頒發獎狀及獎學金新臺
          幣二百元,加累進處遇總分一分。
     (2)二年級取前三名,第一名頒發獎狀及獎學金新臺幣五百元,加
          累進處遇總分三分;第二名頒發獎狀及獎學金新臺幣三百元,
          加累進處遇總分二分;第三名頒發獎狀及獎學金新臺幣二百元
          ,加累進處遇總分一分,但學生人數不足十人時,則只取前二
          名。
     (3)高工實習成績敘獎方式同於學業成績。
      3.適性教學班(含國中部及國小部)每班擇優取一名,頒發獎狀及
        獎學金新臺幣三百元,加累進處遇總分二分,惟其平均分數應達
        七十分以上始予敘獎。
(二)學業進步獎:
      每學期期末考試與期中考試成績總分相減,取各班最優前二名,分
      別頒發獎狀及獎學金新臺幣二百元,加累進處遇總分一分;適性教
      學班取最優一名頒發獎狀及獎學金新臺幣二百元,加累進處遇總分
      一分。
(三)受獎同學如有同分情形時,次一名額從缺;但同分為最後一個名額
      時,則皆予敘獎。進步獎學生名單與期末考優勝同學名單重覆時,
      其進步獎由次一順位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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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布及頒獎:
(一)各班級個人成績及評定結果於考試結束後次二週內公布。
(二)獲獎同學由院長或院長指定人員於朝會或適當場合公開頒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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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提院務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