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注意事項所稱之重大刑事案件,指災害區域內發生之下列刑事案件
:
(一)犯刑法第一百三十條之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二)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妨害救災罪。
(三)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違背建築術成規罪。
(四)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之不履行賑災契約罪。
(五)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及第二百二十二條之加重強制
性交罪。
(六)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之妨害販運農工物品罪。
(七)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八)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
際而犯竊盜罪。
(九)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之搶奪罪及第三百二十六條之加重搶奪罪。
(十)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收費設備詐
欺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第三百三十九條
之三電腦詐欺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加重詐欺罪。
(十一)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十二)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之強盜罪、三百三十條之加重強盜罪及第
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結合罪。
(十三)其他嚴重影響災害區域內之公共安全、社會治安及經濟秩序之刑
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