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3
三、召募對象與聘任:
(一)本計畫得召募對矯正機構志願服務工作有意願者擔任教誨志工或社
      會志工,並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選之:
      1.年滿二十歲以上者。
      2.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者,
        但具行為矯正或教育、輔導相關證照或實務經驗者不在此限。
      3.身心健康且能勝任服務工作者。
      4.品行端正並具服務熱忱與興趣者。
      5.能配合本計劃內容參與服務者。
      6.能遵守志願服務及矯正相關法令規定者。
(二)教誨志工經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備後延聘之。社會志工經典獄長核
      准後延聘之。
(三)教誨志工、社會志工之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四)教誨志工、社會志工經延聘後,如因本監業務需要,或發現有欠缺
      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列各目條件之一或其他事由致不適宜執行職
      務者,教誨志工經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予以解聘。社會志工經
      典獄長核准後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