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 書刊資料管理及服務有所遵循,以達成支援教學與訓練工作之目的, 特訂定本須知。
二、適用範圍:本館圖書、報紙、期刊、視聽資料之借閱、盤點及自修區 、電腦區之使用、管理。
三、適用對象:本署職員(工)、授課講座、替代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 )及學員。
四、館藏發展原則:本館蒐集資料範圍以矯正、犯罪、心理及社會科學類 為主,兼及其他相關類科。館藏資料應符合本署教育訓練目標,以支 援教學及訓練研究,配合教學活動,達成教授實用技藝、培養專業人 才之宗旨。
五、本館開放時間如下: (一)週一至週四:08 時 10 分開啟,22 時關閉。 (二)週五:08 時 10 分開啟,18 時關閉。 (三)星期例假日不開放。
六、本館設有書庫、期刊室、自修室及電腦區,出入均由安全系統管制。
七、本館下列館藏,僅限館內閱覽,概不外借: (一)工具書:字典、辭典、六法全書、百科全書等。 (二)珍本書、論文、報紙、期刊及其合訂本。
八、影印本館圖書、期刊、論文,應確實遵守「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 一款規定:影印書籍或期刊時,只能就全書之一部份或期刊中單篇著 作影印,每人以影印 1 份為限。違者需自負法律責任。
九、本署職員(工)、役男、學員於離署(離職及調職、退役或停役、結 訓或退訓等)時,應先歸還所借圖書資料,方可辦理離署手續。未歸 還者,職員(工)緩發離職證明書;學員緩發結業證書;役男緩發退 役或離署證明書。
十、進入本館需注意清潔及衣履整齊,館內禁止攜帶飲料、食物、吸煙或 其他影響閱讀之行為,並須將行動電話、呼叫器等電訊設備關閉或改 為靜音,以保持館內寧靜及整潔,如有違反者得請其離館。
十一、攜入館內之個人物品,請自行擔負保管責任。
十二、借書證之申請; (一)本署授課講座應持身分證明文件至本館辦理申請。 (二)本署職員(工)於到職後,由本館主動發給,離(調)職時繳回 。 (三)役男於到職後,由本館主動發給,於退(停)役時繳回。 (四)本署受訓練各班期之學員於報到後,由本館主動發給,結訓時無 須繳回,俟下次受訓時可再次使用。
十三、借書證毀損或遺失時請立即向本館辦理掛失登記並申請補發。若因 未掛失或轉借而發生冒用情事者,應自負相關責任;冒用他人名義 者,撤銷使用資格。
十四、借閱: (一)本館書庫採開架式,於本館開放時間內,依規定進入書庫自行選 取圖書,憑證向服務人員辦理借書手續。 (二)本館視聽資料之借閱,借閱人須憑證告知服務人員欲借閱視聽資 料之名稱與單元,由服務人員拿取。 (三)所借之圖書資料若有其他讀者預約,則以預約者優先借閱。
十五、借閱數量數與期間: (一)借閱圖書以 5 冊為限,借閱期間為二星期。 (二)借閱視聽資料以錄影帶三卷、光碟三片為限,借閱期間為一星期 。
十六、預約: (一)欲借之圖書資料已被他人借閱者,可親至圖書館辦理預約手續。 當該圖書歸還時,預約者享有優先借閱權。 (二)同一圖書資料同時以接受 2 人預約為限,前一讀者圖書資料歸 還後,即依預約先後順序通知預約者於 3 天內(休館日順延) 辦理借閱,逾期則取消預約資格,並依序通知次一預約者。每人 可預約圖書資料數量與規定可借圖書資料數量相同。
十七、續借: 圖書資料原借期屆滿,如無他人預約,得於到期當日或前 1 天, 辦理續借手續,續借以 1 次為限,續借期限同借閱期限。
十八、歸還: 歸還圖書資料時,將圖書交予本館服務人員或投入還書箱。本館借 出之圖書,如因清查整理之需,可隨時通知借閱者歸還。
十九、逾期: 逾期未歸還圖書者,暫時停止其借書、預約、續借等權利,並發催 書通知,借書人如於 5 日內 (休館日順延) 仍未歸還者,學員 將通知帶班教輔人員代為告知,本署職員 (工) 、役男將個別通 知,如仍於 5 日內(休館日順延)未歸還者,依情節輕重停止其 借書、預約、續借等權利二至三週。
廿、閱覽論文、期刊、報紙,請 1 次取 1 份;閱畢應放回原位。
廿一、本館期刊區之座椅係供閱覽時使用,不得用物品或書籍預佔座位。
廿二、自修室採自由入座,不得預占座位;離座逾 1 小時未歸者,本館 得取消使用該座位之權利。
廿三、離座時,應將桌上檯燈關閉,座椅須靠入桌下。
廿四、電腦區之電腦僅供資料查詢、收發郵件、文書處理及列印,不得安 裝任何私人程式,若需暫存個人資料請存放至 D 磁碟,離位前須 刪除。
廿五、電腦區嚴禁下列行為: (一)連結聊天、色情網站。 (二)下載、載入及玩電腦遊戲。
廿六、本館每年 12 月 15 日(休館日提前)閉館進行盤點,盤點日前二 星期得通知收回借出之圖書資料。
廿七、借閱本館之圖書資料如有遺失、加註記號、污損、折角、毀壞等情 形時,應由借閱人自行購買同版本或新版本之圖書資料賠償。
廿八、若無法購得同版本或新版本之圖書資料,應以原書價錢現金賠償之 。
廿九、前項賠償之國內圖書資料應於借期截止日起一個月內,國外圖書資 料應於四個月內,購得賠償之,若屬無法購得時,則應一個月內繳 清賠償金。
卅、本館備有影印機供影印資料,使用人應依照操作程序使用。
卅一、影印機如有故障,切勿自行排除,應告知圖書館服務人員排除之。
卅二、影印卡之購買與使用 (一)影印數量較多者,可向圖書館服務人員購買影印卡,每張為新臺 幣 100 元。 (二)影印數量較少者,可向圖書館服務人員領取臨時影印卡,印畢後 支付影印費用(以讀卡機顯示數字為計算標準),每張新臺幣 1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