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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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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為使受訓學員在試場內應遵守事
    項,特訂定本須知。
2
二、學員應準時到達試場,入場後應即按號就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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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試時限用毛筆、自來水筆或藍、黑色原子筆,電腦閱卷卡限用 2B 
    鉛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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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員考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科目以零分計算,並依相關規章議處
    :
(一)互換座位或試卷者。
(二)傳遞文稿或參考資料者。
(三)夾帶書籍抄本或其他有關文字者。
(四)以言語傳遞答案或用其他方式暗示答案者。
(五)其他舞弊之行為,情節較重者。
5
五、學員考試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除該科目分數二分之一,並依相關
    規章議處:
(一)攜帶非必需之物品入試場者。
(二)未經監場人員之許可擅自離去或更換座位者。
(三)竊視他人試卷者。
(四)故意詢問題旨,洩漏答案內容者。
(五)未經許可,試題紙不隨卷附繳,私自攜出者。
(六)其他舞弊之行為,情節較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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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員考試時應嚴守紀律,不得擾亂試場秩序,違者視其情節之輕重扣
    除該科分數十分以上,並依相關規章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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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員考試時應準時繳卷,逾期未完卷者一律繳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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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員考試繳卷時,應將試卷送至指定地點即行出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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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未繳卷者不得出場,因不得已事故須暫時出場者,應經監考人員之許
    可,並將試卷放置本人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