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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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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以下簡稱本署人力培育科)為
    培養四週以上受訓學員良好品德素養,落實輔導考核工作,特訂定本
    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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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訓學員平時考核評分規定如下:
(一)觀念方面:
      1.有下列事項之一者,加○.一至○.九分。
     (1)能闡揚正確國家觀念,增進受訓學員國家認同,有具體事蹟者
          。
     (2)對歷史文化具有正確體認,並能闡揚而影響受訓學員觀念有具
          體事實者。
     (3)對國家政策確切體認,並能闡揚以正視聽者。
     (4)闡揚矯正工作理念,導正受訓學員觀念,有具體成效者。
     (5)維護整體紀律,能規過勸善者。
     (6)維護整體榮譽,積極努力,有具體表現者。
     (7)其他於觀念方面,經審議認為應加分者。
      2.有下列事項之一者,減○.一至○.九分。
     (1)有影響團體之不妥言行,情節尚屬輕微者。
     (2)私自參加不當活動,不重視團體聲譽,情節輕微者。
     (3)曲解法令或署規、混淆視聽,影響團體認知者。
     (4)對各項工作及交付任務,敷衍了事或搪塞拖延者。
     (5)消極退縮、熱誠不足,怯於拓展人際關係者。
     (6)以自我為中心,自以為是,衍生團隊困擾者。
     (7)缺乏主動進取精神,有礙訓練學習之成效者。
     (8)不尊重自治幹部職權或對自治幹部惡意批評者。
     (9)其他於觀念方面,經審議認為應減分者。
(二)品德方面:
      1.有下列事項之一者,加○.一至○.九分。
     (1)排難解紛,謙忍寬恕,有助於維繫同學情感者。
     (2)對交辦事項,不辭勞怨,不畏艱難,勉力達成任務者。
     (3)能落實慎獨工夫,有具體事實者。
     (4)參加或主持各種典禮、集會、活動,熱心負責,有具體表現事
          蹟者。
     (5)對同學之疾苦,能熱心照顧並救助者。
     (6)便民助民,有優良表現事蹟者。
     (7)拾金 (物) 不昧,經評定認為應嘉勉者。
     (8)其他於品德方面,經審議認為應加分者。
      2.有下列事項之一者,減○.一至○.九分。
     (1)缺乏公德心或慎獨精神,情節輕微者。
     (2)遇事貪小便宜,或畏難推拖者。
     (3)發現不良情事,故意隱瞞或未能及時反應者。
     (4)自私自利,不注重協調配合,影響團體利益與榮譽者。
     (5)不愛惜公物、浪費公帑者。
     (6)與人接觸,應對失據、態度傲慢者。
     (7)對查詢事項不坦誠作答,敷衍應事者。
     (8)對服務或輔導同學,缺乏熱忱者。
     (9)誇大不實,喜炫己長、論人短者。
    (10)有其他不良品德之具體事實,經審議認為應減分者。
(三)才能方面:
      1.有下列事項之一者,加○.一至○.九分。
     (1)擔任自治幹部思維靈敏、應變得宜,具領導統御能力者。
     (2)文筆流暢,表達能力強,對同學有正面影響者。
     (3)參加各種比賽、活動,主動積極、發揮所長,有良好表現者。
     (4)對指派或推選擔任之工作,執行得力,表現良好者。
     (5)主動發掘問題,或作適當建議,經採納者。
     (6)克服困難,注重協調配合,促進團隊利益或榮譽者。
     (7)有其他才能之優良事蹟表現,經審議認為應加分者。
      2.有下列事項之一者,減○.一至○.九分。
     (1)隱藏所學,被動消極者。
     (2)優柔寡斷,臨事慌亂,致生不良影響者。
     (3)擔任自治幹部偏袒徇私,剛愎自用,致生不良影響者。
     (4)拙於文理,詞不達意,經指導仍未加改進者。
     (5)參加各類比賽、活動,準備不足,表現拙劣者。
     (6)對指派或推選擔任之工作,執行不力,成效低劣者。
     (7)處理事務疏忽大意,致生不良影響者。
     (8)有其他才能低劣之具體事實,經審議認為應減分者。
(四)生活方面:
      1.有下列事項之一者,加○.一至○.九分。
     (1)勤儉樸實,自律合群,足為表率者。
     (2)禮節週到,應對得體,足為表率者。
     (3)整潔規律,儀態端莊,足為表率者。
     (4)恪遵內務規範,每月內務檢查成績最優前二名,足為表率者。
     (5)槍枝保養、彈藥清點負責盡職,足為表率者。
     (6)確實做到五守要求-守密、守分、守紀、守法、守時,足為表
          率者。
     (7)維護所區整潔、安全有具體事實者。
     (8)自動自發、嚴謹自持,能起示範作用者。
     (9)有其他生活上足為表率之具體事實,經審議認為應加分者。
      2.有下列事項之一者,減○.一至○.九分。
     (1)舉止輕佻,態度有失莊重者。
     (2)違反餐廳用餐規定,經規勸後仍再犯者。
     (3)服裝儀容不符合本署規定,經糾正後未見改善者。
     (4)不合規定之物品,未經許可放置寢室者。
     (5)每月內務檢查成績最劣二名。
     (6)寢室內務未依規定擺者。
     (7)參加或主持各種典禮、集會、活動,違反規定、影響秩序者。
     (8)集體行動時,擅自離隊,或不遵守秩序,情節輕微者。
     (9)上課、集合遲到,或上課打瞌睡、不專心或看課程外書刊者。
    (10)應對進退不注重禮貌,情節輕微者。
    (11)自習或上課時間,高聲喧嘩妨礙秩序,情節輕微者。
    (12)未經許可,擅入師長辦公室或翻閱他人物品者。
    (13)使用公物後,未依規定放回原位者。
    (14)不按規定起居作息者。
    (15)不在規定地點吸煙者。
    (16)隨地吐痰、亂丟紙屑、煙蒂者。
    (17)不按規定時間會客或不遵守會客規則者。
    (18)打掃環境區域不力者。
    (19)擔任值日,未依規定執行勤務者。
    (20)未依規定關閉水電者。
    (21)槍枝保養、彈藥清點不力者。
    (22)經常講粗話者。
    (23)有其他生活素養上不妥之具體事實,經審議認為應減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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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等監獄官及四等監所管理員等職前訓練者違反本規定者,得依逐次
    、逐月加重其考核減分,經處分仍不知悔改者,依「公務人員特種考
    試三等監獄官及四等監所管理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第四點
    第四項至第六項各款情節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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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擔任自治幹部違反減分規定事項者,加重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