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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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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為受訓學員使用多功能視聽室應
    遵守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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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進入多媒體視聽室,禁止飲食、吸菸,並保持肅靜,不可喧嘩嬉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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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電腦使用完畢,應關閉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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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外處攜入之磁片,應經掃毒程序處理,確定無電腦病毒後,方可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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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經許可,不得任意將資料存入硬碟或拷貝軟體,亦不得自行清除內
    存之檔案。若需儲存、建立資料,應將資料儲存至 D  碟。管理人員
    將視狀況,不定期清除 D  碟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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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電腦若發生故障,應記錄發生時之狀況並報告處理,不可任意拆卸或
    增減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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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電腦主機搬動,應先關閉電源,並小心輕放,避免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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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網路之使用,必須符合使用之目的,相互分享資源並提供合作機會,
    禁止作為傳送具威脅性、猥褻性、不友善性及商業性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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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禁止使用網路做為干擾或破壞網路上其它使用者或節點之軟硬體系統
    。個人帳號密碼應依規定方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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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個人使用區域應保持整潔,共用週邊設備使用後,應回復原狀並歸定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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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上課時間禁玩電腦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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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上課外時間原則不開放使用,惟經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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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使用者對各項設備有維護之責,如有損壞或遺失者,按情節輕重議
      處及照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