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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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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以下簡稱本署人力培育科)為
    使在職訓練學員請假事項有所遵循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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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員如須請假,應備相關證明文件向帶班教輔人員報告後,至教室或
    圖書館上網(http://172.31.153.4/train/ )填寫假單;經核准後
    ,於離署前十分鐘,至本署人力培育科取假單,返署時再持假單至本
    署人力培育科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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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員請假之類別及事由如下:
(一)事假:學員確因重大(特殊)事故須親自處理者。
(二)病假、喪假、公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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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員於受訓期間請假除公假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退訓:
(一)訓期未滿 1  週者,請假及曠課超過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
(二)訓期 1  週以上,未滿 2  週者,請假及曠課超過上課總時數四分
      之一。
(三)訓期 2  週以上,未滿 4  週者,請假及曠課超過上課總時數六分
      之一。
(四)訓期 4  週以上者,請假及曠課超過上課總時數八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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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 2  點未達應予退訓或公假者,請假時數不予學習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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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員受訓期間有關事、病、喪假及退訓紀錄,由本署人力培育科彙整
    函送服務機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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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請假期間如遇不可抗力之情事逾時返署者,得補辦請假手續,無正當
    事由以曠課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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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員曠課依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人員在職訓練進修獎懲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