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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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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常年教育分學科教育、術科教育二種,採集中授課,其實施頻率及課
    程內容如下:
(一)學科教育:每二月至少實施一小時,課程內容應包括矯正法規、矯
      正實務、危機處理及談判技巧、廉政及專業倫理規範,倘有必要,
      得增加相關課程。
(二)術科教育:每月至少實施一小時,課程內容為矯正戰技(含八極拳
      、綜合逮捕術、警棍及槍械使用技能)、鎮暴逮捕訓練(含攻堅隊
      形與鎮暴教練),倘有必要,得增加相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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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矯正機關應優先聘任機關內部或鄰近矯正機關具豐富學養或專長之
    人員擔任常年教育授課師資,授課後應填具授課內容及矯正人員出缺
    席情況(如附表 1),以利查考。
    參加常年教育之矯正人員得依規定登錄終身學習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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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科教育之測驗項目及其占測驗成績之比例如下:
(一)矯正法規:含各項矯正法令、戒護業務相關之行政函釋,占百分之
      四十。
(二)矯正實務:含歷年戒護事故(件)專案檢討報告及宣達事項,占百
      分之三十。
(三)廉政及專業倫理規範:含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法務部矯正署所屬
      矯正人員專業倫理守則,占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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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術科教育之測驗項目及其占測驗成績之比例如下:
(一)矯正戰技:占百分之七十。
(二)鎮暴逮捕訓練:占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