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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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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升收容人閱讀風氣,推介健康取向之優良圖書,以營造優質終身
    學習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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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員會以副所長為主席,秘書、總務科長、戒護科長、輔導科長、女
    所主任、政風室主任等科室主管為委員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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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審查委員應本超然之立場,依公平、公開、客觀之原則,審查申請
    參展書商資格、信譽、契約內容等事項,並擇優合作辦理書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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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參展書商須提出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圖書目錄、書展企劃
    書供審查委員審查,審查內容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申請參展書商是否為經主管機關合法登記,且其營利內容須與書展
      有關之項目。
(二)申請參展書商所提出之圖書目錄,不得涉及暴力、色情、淫穢或足
      以影響收容人教化及戒護安全之虞者。
(三)申請參展書商不得有曾在各監所辦理書展時發生爭執、糾紛等不良
      記錄,或為政府採購拒絕往來廠商。
(四)申請參展書商提供之武俠小說及漫畫種類書籍,其內容應符合忠孝
      節義等標準,惟不得逾總數十六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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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於審查結果有爭議性,得經由出席委員過半數投票決定之,主席具
    有最後闡釋仲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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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審查通過之書商應提報相關書面資料供本委員會議審查,並提報所
    長核定始具簽約辦理書展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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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辦理書展期間如因書商違反本所行政規定而無法改善或足認有影響戒
    護安全之虞,本委員會得隨時停止書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