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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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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有效管控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以下簡稱本院)才藝班學生作品之
    處理,特擬訂本程序,用以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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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程序所稱之學生作品,係指學生參加才藝課程學習期間製作之具有
    一定形體,足以保存,且可堪作為日常生活使用或觀賞品評之才藝成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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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才藝課程學生作品之認定應保持客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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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才藝課程學生作品完成後,管理人員應予以登錄,並妥善存放保管。
    (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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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才藝課程之教學用品、學生作品與技能訓練之材料及實習成品應予區
    隔列管,並建立登記帳務資料。(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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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對於才藝作品之處理,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公開展示:提供本院或其他機關團體公開展示,如提供其他機關團
      體公開展示,雙方應事前以書面議定展示事宜,展期結束後應速清
      點收回。
(二)義賣:本院與其他政府機關、更生保護會或合法之公益、慈善、福
      利團體,事前以書面議定舉辦公益性質之義賣活動,提供學生才藝
      作品作為義賣品,義賣收入供作指定之公益用途。收受義賣收入之
      機關團體,後續應將公益用途執行情形函送本院備查。
(三)推廣:為宣導才藝學習成果、促進學生正向學習成長或其他類似之
      目的,致贈學生才藝作品予本院或其他機關、團體、個人者,應事
      前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其推廣用途、對象及品項數量不得流於浮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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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才藝課程學生作品,經奉核定准予領用時,承辦人員應填具領用單據
    ,並註明發受對象、品項及數量。(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