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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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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宿舍管理手冊第五點條文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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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監編制內員工得依照下列規定申請借用宿舍,借用宿舍區分標準如
    下
(一)多房間職務宿舍:
      1.主管宿舍:供科室主管以上人員借用為原則。
      2.非主管宿舍:供有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任所者借用。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僅供單身無眷屬者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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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宿舍借用之配點計算標準依下列規定計點:(其配點應會同人事單位
    審查核定)
(一)居住狀況
      1.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無自有住宅者,以四十點計,並
        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有無自有住宅之認定,採「登記主義」。
     (2)房屋未辦理登記並取得所有權者,為無自有住宅。
     (3)年滿二十歲以上且無自有住宅之未婚子女,如係在校肄業(含
          研究所學生)且無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身心障
          礙不能自謀生活者,以四十點計。
      2.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有一戶自有住宅者,以三十點計
        ,有二戶自有住宅者,以十點計,有三戶(含)以上自有住宅者
        ,以云零點計,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房屋經登記並取得所有權者,為有自有住宅。
     (2)房屋與他人共有者,不論持分多寡,為有自有住宅。
     (3)年滿二十歲以上且有一戶自有住宅之未婚子女,如係在校肄業
          (含研究所學生)且無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身
          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者,以三十點計;另上開情形有二戶自有
          住宅者,以十點計,有三戶(含)以上之自有住宅者,以零點
          計。
(二)年資
      1.一年一點,未滿一年,惟任職已逾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2.年資均以任職年資計算,曾任臨時人員年資不計入,一年一點最
        高二十點。
(三)最近五年考績
      1.甲等每次三點、乙等每次二點。
      2.考績包含另予考績,但因擔任公職未滿一年者之另予考績,各依
        其考績等次按上開配點減一點。
      3.考績未及五年者,以實際考績次數計算。但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
        辦理之考績未及五年者,在服務公職之年資未中斷之條件下,得
        就其依其他相關法規辦理之考成(考績、考核)績與現有之考績
        併計,計點至滿五年為止。
(四)眷口
      1.以實際同住眷屬每一眷口以二點計算,最多十點為限。
      2.所稱有眷,其眷屬係指配偶、父母(以無自有住宅者為限)及未
        婚子女。但年滿二十歲以上且無自有住宅之未婚子女,以在校肄
        業(含研究所學生)且無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身
        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者為限。(不限同一戶籍)。
      3.公教人員配偶之父母,不予列入眷口計點。
      4.大陸地區眷屬,以獲核准來台定居或居留者,始可列入眷口計點
        。
(五)官等:薦任以五點計,委任以三點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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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監員工凡合於第五點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借用宿舍申請單,送
    總務科審核轉陳,並繳驗戶口名簿影本,無自用住宅者,附本人、配
    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稅捐機關財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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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借調人員住宅距離服務機關非當天能夠上、下班往返者,得經典獄
      長核准,借用職務宿舍。借調人員於原機關或調用機關借用多房間
      職務宿舍以一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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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宿舍借用人如有下列各款之情形者,應終止借用契約:
  (一)未依規定遷入居住,或僅擺放傢俱、衣物。
  (二)遷入居住後,連續三十日未居住。
  (三)三個月內居住未滿四十五日或一年內居住未滿一百八十三日。
  (四)無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住所者。
      借用人有無前項各款之認定,以事務管理單位或宿舍管理委員會,
      必要時會同政風人員實際訪查為準;並報請總務科終止借用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