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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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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注意事項依據法務部 93 年 12 月 8  日法矯字第 930903930  號
    函示有關本社所產出垃圾資源所得應單獨設立科目,由本社負責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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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款之收入與支出,依本社會計程序,設目管理,年終結算,公佈收
    支,以昭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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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款收入:
  1.合作社販賣資源垃圾出售所得。
  2.合作社販賣環保附屬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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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專款之使用:
  1.支付美化環境、防止汙染、處理垃圾、回饋地方敦親睦鄰之相關費
      用。
  2.執行廢棄物回收及源頭減量相關業務所需之費用。
  3.協助機關執行資源回收工作所需之勞務費用。
  4.購置廢棄物回收與清除相關機具、設備、車輛及其維修、運轉所需
      之費用。
  5.購置廢棄物回收設施、機具或設備等之相關費用。
  6.修護廢棄家具或以廚餘製作培養土等之相關費用。
  7.改善收容人之福利事項,含收容人飲食補助、生活設施改善補助、
      疾病醫療改善補助、貧苦收容人生活補助、收容人文康活動補助、
      死亡撫恤補助及攜帶入所子女生活補助。
  8.其他相關事項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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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款之使用分配之比例:
  1.百分之 10 作為工作人員勞務支出。
  2.其餘百分之 90 作為第四條第 1 項第 1、2、4、5、6、7、8  款
      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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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購買、支付費用之手續由權責人員,依本社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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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專款不足時,得暫停受理使用支付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