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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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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點數:各款活動點數情形如下
(一)1.參加監外舉辦各項活動未獲獎者,計一.○ 點。
      2.參加監外舉辦各項活動獲前三名者,計三.○ 點。
(二)參加監內舉辦各項競賽活動(不含教區自辦活動)未獲獎者,計一
      .○ 點。
(三)參加監內、外每月投稿文章(含與本監合作之廣播電台節目)或讀
      書心得報告(非競賽)六百字以上達十篇未刊登者,計一.○ 點。
(四)參加監內各項才藝班別(如:讀書會、寫作班、合唱班、書法班、
      繪畫班、鼓藝班、國樂班等)時間屆滿一年者,計四.○ 點。但參
      加期間中斷或放棄者不予計點,另參加二項以上班別仍計四.○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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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