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1
一、應遵守時間到場實習,不得遲到早退。
2
二、實習時,不得攜帶與實習無關之物品進入工場。
3
三、應準時依指定位置就位,未經准許不得擅自離開實習崗位。
4
四、實習場所內應絕對服從授課指導,保持肅靜,認真實習,不得嬉戲。
5
五、除依規定或經許可者外,非實習時間,不准擅自進入實習場所。
6
六、實習時,凡未經許可,不准擅自使用與實習無關之機工具和設備,以
    免招致毀損或受傷,違者按情節輕重議處,如有毀損者,依規定賠償
    。
7
七、所有實習設備、器材、工具、材料之使用或領用,依各工場之規定辦
    妥手續,借到或領到後,詳加檢查,以免損壞或短少而推卸責任,並
    須注意愛護與保養,如有故意損壞或遺失者,按情節輕重議處及賠償
    。
8
八、實習時,應穿著規定之服裝,並按規定配戴防護用具,以保安全。
9
九、實習時,應嚴遵一切安全規定,以確保人員、設備、廠房之安全。
10
十、實習場所應注意整潔,實習完畢後,須負責清掃工場,並關閉水電、
    門窗。
11
十一、實習完畢應依授課之指導,負責機工具之清點、整理與保養。
12
十二、實習日誌,由指定學生按規定填寫,並於每天按時呈送技訓科簽閱
      。
13
十三、每一單元實習完成時,應填寫實習報告,送繳授課指導批改評分。
14
十四、實習中,如遇長官貴賓巡視時,由工場主管向長官貴賓行舉手禮,
      學員照常上課,若長官貴賓垂詢時,學員應立正答話,問畢後說聲
      『謝謝長官』。
15
十五、本規定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