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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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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之收容人,係指在本所執行徒刑之受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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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係依據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第四、六款之規定事項辦理獎勵
    ,其獎勵要件及其標準如下:
(一)作業成績優良者:
      1.當月作業日數達二十日以上且每日作業超課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並連續保持四個月以上者。
      2.作業成品驗收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且連續保持四個月以
        上者。
      3.參與本所零星工程或支援災區復建工程表現優異,並提出具體事
        蹟者。(專案提報)
(二)對作業技術、機器、設備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者:
      1.能自行研發、設計機器設備,經評鑑得獎或可明顯提高作業產量
        者。
      2.能自行修護機器設備,節省公帑者。
(三)其他足資鼓勵之事項者:
      1.未能以課程釐定之自營作業零星小單位(視同作業),經該單位
        主管及作業導師考核認定,並連續四個月保持作業成績最高分者
        。
      2.熱心協助指導他人作業足有成效,經單位主管及作業導師考核認
        定並足為他人表率者。